-受理:申请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审批机关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备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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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发布于2025-04-28 17: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