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变更:持证机构需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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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与变更发布于2025-04-28 17:03:31